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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、第7條,業經勞動部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以勞動條4字第1033132090號令修 正發布施行

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增列第4條之1內容為:「實 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,所屬學校應 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應提 供實習生必要協助。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,地方 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。」

第7條修正內容為:「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 產假,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 間內,擇其中之三日請假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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